根据《化妆品注册备案文件管理规定》#化妆品特证注册#*二十八条规定:产品的命名依据应当注明品牌名称、通用名称和属性名称,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。 进口产品必须有明确的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说明,并说明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(专为中国市场设计而没有外文名称的除外)。
此外,产品的名称还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。同时,为了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具体情况和适用范围,产品的名称还应当真实、准确、易懂,不含有虚假、夸大或者引人误解的成分。对于国产化妆品,其名称可以与申请备案时的名称一致。但如果产品由多个部分组成,则可以使用名称加“套装”的形式进行命名。另外,国产化妆品的名称还可以包括品牌名称和属性名称,以更好地描述产品的特点。对于进口化妆品,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对应。如果产品由多个部分组成,则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加“套装”的形式进行命名。同时,为了方便消费者记忆和使用,进口化妆品的名称还应当简短、易记、易懂。总之,化妆品的命名应当遵循科学、真实、准确、易懂的原则,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。同时,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产品的名称还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。